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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服务。 (五)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六)提供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七)建立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扶持孵化企业发展,改善扩大孵化企业规模。 (八)指导协助推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九)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四、基本条件及运作模式 (一)建设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扶持为主,引导社团、民营资本出资建设,拥有孵化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能够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发展提供低成本和全方位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具体标准为: 1.国家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一般为7000平方米左右,可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50家;省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一般为5000平方米左右,可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40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需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可一次性入驻企业主体不少于30家;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设下限,可一次性入驻企业应在20户以上。孵化成功率都在60%以上。镇(街)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由各区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