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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可按提供服务的人次和效果发放孵化补贴。 2.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资助。 4.对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二)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市政府办公室《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106号)和《关于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9〕249号)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给予创业孵化对象以下扶持政策: 1.孵化对象属本省户籍劳动者均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2.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及其职工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4.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