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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2.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二)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3.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财政部负责)
4.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负责)
(三)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5.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负责)
6.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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