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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银监会、人民银行、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保监会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参加)
23.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九)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
24.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负责)
25.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6.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7.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商务部、保监会负责)
28.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9.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牵头,工商总局、银监会、税务总局等部门参加)
(十)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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